目前分類:法律這條路之我想轉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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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27 Sat 201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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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4 Fri 2009 23:06
  • 備忘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


 


有位婦人騎車時違規左轉


 


被直行的未違規汽車司機撞上


 


然後就被撞飛撞向該汽車前方的機車


 


結果造成該機車騎士受傷,被載的人死亡


 


違規左轉的婦人只受輕傷


 


警方將該婦人和汽車駕駛以「過失致死最」函送檢察官


 


 


MY QUESTION:


 


真的構成過失致死罪嗎?


 


婦人違規左轉雖說有過失,但是就該行為觀之,亦應該僅具有違規左轉有可能撞到人而使人受傷或死亡的預見,而沒有因為違規左轉被撞飛然後在撞飛別人使別人受傷或死亡的預見啊


 


更何況那很無辜就是直行的司機,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很難說他有撞飛違規左轉的機車致前方的騎士受傷或死亡的預見


 


 


這樣怎麼構成過失致死罪啊


 


 


先記起來改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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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計畫


我放棄研究所了反正樂捐確定囧

高考法律政風 報名:4/07-4/16 考試:7/09-7/13

司法特考三等 報名:5/13-5/21 考試:8/15-8/17

專技人員考試律師 報名:5/15-5/25 考試:8/21-8/23

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 報名:6/19-7/02 考試:9/26-9/27


讓我烤焦吧
這樣我就是烤焦麵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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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第一編親屬 第一章通則 over

 

main point:
親等的計算、直系or旁系
血親、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親屬☆)
血親的發生:┌出生┌婚生 1063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非婚生 1065II 生母無須認領
                 ├認領 1065I 非婚生經生父認領
                 ├準正 1064 非婚生其生父生母嗣後結婚
                 └收養 1072 1077
姻親的發生:結婚
血親的消滅:┌死亡
                 ├終止收養 1080(合意)1081(判決)
                 └撤銷收養 類推971
姻親的消滅:┌死亡(死者與其他親屬間)
                 ├離婚
                 ├撤銷婚姻
                 └再婚 由於死亡僅是死者與其他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故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依現行法非姻親消滅的原因,唯學者多認為不妥,此強制與前配偶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不尊重當事人意思。

 

 

 

例題一 70律
甲男乙女於台灣光復後結婚,生有一女丙,甲旋即死亡,乙秉承甲之父丁之意旨(甲之母以先卒),收養戊為養子,以奉祀甲之香煙,不久丁死亡,別無其他親屬。問丁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答:(我很爛的答案噗噗)
丁已死亡,而其子甲先於丁死亡,而丁除甲之外,已無其他子女,故丁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又依民法第1134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親等近者優先,於本例中,由於丁已無其他子女,故丁之遺產應由其子甲之子女繼承。
本例中,丙為甲乙之婚生子女,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疑,而得繼承丁之遺產。
而戊雖為乙依丁之意旨收養之養子,為乙為丁之媳婦,與丁為姻親關係,乙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而於乙收養戊時,甲業已身亡,故僅有乙女收養戊。故雖乙戊之間因收養而為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丁與戊之關係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而無親戚關係,又丁之妻早於其死亡,故丁之遺產應由丙女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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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 砸鍋了
這算是報應吧,報應我都沒有去上課
雖然寫的沒有比去年的監獄學還要多
但還是惶恐不安啊><
如果還有下學期,我要認真去上課(泣)

試就社會控制的觀點,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欲控制的對象,及其所採取的手段,並以該法的國際情事發展為基礎,闡明於現階段得以侵犯此一結構性控制的策略。

炸,我每次都覺得前一年的考題比較簡單,前一年據說是考從少事法第一條論述青少年的健全成長權,這個我就會寫啊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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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司法官刑法試題
第一題
甲與乙因開車擦撞發生口角,繼而互毆。突然,甲從路旁撿起長約六尺之鐵管猛打乙之頭部與身體,導致乙頭破血流,肋骨亦被打斷兩根。當時,乙以為將被甲打死,故為求自衛,乙乃趕緊從其車門內側置物袋中捉起修車用之螺絲起子,朝甲之胸膛用力刺進,而使甲因流血過多死亡。試問:
(一)乙之行為是否得構成正當防衛?其理由何在?(提示:從打架之情形,是否有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展開論述。)
(二)於正當防衛之情形,是否有受防衛之法益與被反擊之法益,應有均衡之問題?


point:
1.互毆得否成立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有無具備法益衡平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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